问题 | 约定减免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买卖双方约定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既可以在书面合同中以具体条文明确约定,也可以由一方(通常是出卖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向对方通过承诺的方式予以确认。 以书面合同中以外的方式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从严把握。一方提出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应当以恰当方式引起相对方注意,凡是利用相对方疏忽大意或不了解情况而诱使其接受的,可以视为未达成约定。 一、租赁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偿吗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规定,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二、赠与合同生效后有什么效力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当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应当及时受领;如果赠与合同附义务,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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