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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原户籍所在地是否仍为住所?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离婚判决,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户口迁走。如果对方不给户口簿,你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移。经派出所民警多次通知对方后,对方还是拒绝的,派出所可以将户口直接给当事人迁走,然后在户口底簿中注明即可。公安部是有专门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离婚判决,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户口迁走。
    如果对方不给户口簿,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移,经派出所民警多次通知对方后,对方还是拒绝的,派出所可以将户口直接给当事人迁走,然后在户口底簿中注明即可,公安部是有专门规定的。
    拓展延伸
    离婚后,户籍所在地是否为住所?
    离婚后,户籍所在地并不一定就是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如果离婚后,原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与原配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原配偶的经常居住地就可以视为住所。但是,如果原配偶的经常居住地与原配偶的户籍所在地相同或者原配偶的经常居住地与原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同一栋楼房或者属于同一栋楼房的同一单元,那么原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住所。因此,离婚后,户籍所在地是否为住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户口迁走。如果对方不给户口簿,你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移。经派出所民警多次通知对方后,对方还是拒绝的,派出所可以将户口直接给当事人迁走,并在户口底簿中注明。公安部有专门规定,这样操作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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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