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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昆明居住证怎么办理?
释义
    昆明居住证携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流动人口在昆明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具体如下:
    1、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一、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2、近期半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3、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4、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5、《昆明市临时居住证》
    6、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
    7、《昆明市居住证申请表》(现场领取)
    一、办理流程
    1、个人申办
    (1)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填写《昆明市居住证申请表》
    (2)提供本人申办居住证原始材料
    (3)经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查,取得“居住证领取凭证”
    (4)在预约日期凭借领取凭证领取居住证
    2、用人单位集中申办
    (1)将单位员工身份登记造册
    (2)到受理单位集中领取《昆明市居住证申请表》
    (3)将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送办证单位
    三、办理时限
    1、办理时限: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
    2、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非昆明户口办理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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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