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探望权不可剥夺,但若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中止,待情况消失后恢复。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待情况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父或者母的探视权,但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探视权剥夺的法定条件和限制 探视权是指亲属或其他特定人士在特定情况下与被限制自由的个体进行会面的权利。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可能会被剥夺或限制。探视权剥夺的法定条件和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被限制自由的个体的危险性、保护他人的需要、法院的判决、监狱或拘留中心的规定等。这些条件和限制的具体要求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决定探视权剥夺时,法律会综合考虑个体的利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因素。探视权剥夺是一项严肃的措施,必须根据法定条件和限制进行,并确保合法、合理和公正。 结语 父母的探视权是法律所保障的重要权利,但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的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探视权的剥夺或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等因素。这是一项严肃的措施,必须合法、合理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