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审查抵押人以其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是否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是否具有有关机构同意的决议。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时应根据抵押人的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 1,抵押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3,抵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4,抵押人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章程领有规定的除外。 (二)双方当事人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协商议定,或聘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必需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具备的条款之外,还必须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出让金或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四)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建工程字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一、房产抵押的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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