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未履行的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义务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租赁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自然解除和强制解除两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需要采取不同措施。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4.《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当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到期时,承租人应当就未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向出租人返还担保物或者解除担保;” 5.《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承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不存在瑕疵的,租赁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因瑕疵导致的损失;” 6.《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租赁物及其配件、增设物和附属物;” 7.《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应当接收租赁物及其配件、增设物和附属物,租赁人应当将租赁物及其配件、增设物和附属物交付出租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义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是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提供了担保,解除合同时需要返还担保物或解除担保;出租人需要接收租赁物及其配件等,并处理租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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