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园暴力致残的处罚有哪些 |
释义 | 一、校园暴力致残的处罚的规定 校园暴力造成学生伤残的,会构成刑事犯罪,依据行为人的年龄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可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原因 1.父母教育不当。家庭是孩子最初的学校,父母是孩子第一任的教师。学生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父母、家庭中找到原因。家长的言传身教直接影响着孩子,如:家长从小就向孩子灌输在外面不能吃亏的错误观念,等孩子上学后与同学发生争执时很容易产生暴力行为。 2.家庭本身存在问题。有调查显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问题少年”,他们或家庭暴力不断,或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或是留守儿童。在此情况下,他们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平安富足的生活,加上平时缺乏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便常常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 3.独生子女被过分溺爱引发问题。孩子被溺爱使得其心理成熟期推迟,自控能力差而好奇心强,容易情绪激动、争强好胜,导致突发性、随意性和无目的性的暴力事件。而且在溺爱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以个人为中心,养成了惟我独尊的畸形心态,形成了遇事只考虑自身利益、漠视他人的偏狭性格。 学校原因 1.社会不良文化冲击校园。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往往受社会不良风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以权谋私等观念的影响,盲目地模仿和崇拜。特别是一些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的内容,使得青少年并不自觉地模仿,学会了用以暴抗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冲突。 2.学校过于重“智”轻“德”,法制教育不到位。在升学率和就业率指挥棒的引导下,学校只片面重视学生的智育,而忽视学生的德育。思想品德、伦理道德等各方面的教育都被忽视了,结果是只要学生成绩好,便一俊遮百丑了。同时,法制教育的滞后,使青少年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不懂法、不守法,法律维权更是奢谈。另外,有些家长未能尽到教育子女的责任,还有的家长自身就行为不端,采取错误的教育方式。这些都容易造成学生个性偏执,极容易按照自己的想法处理问题,而不是依照社会公德、法律的规则。 3.学生的道德观念淡薄,不能明辨是非。一些校园“小霸王”动辄以武力解决问题,打架斗殴甚至违法犯罪尚不自知,受害的学生或者乖乖就范,不懂得寻求保护自己,或者找校外的朋友帮忙,以暴制暴,结果两败俱伤,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事实上,冷静下来后,他们大多都会为自己逞一时之快的行为感到后怕和悔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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