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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释义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拘役或有期徒刑。该罪行指的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滥用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渎职行为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且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被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该罪行可表现为对明知违法而不予处罚,或对合法正常经营进行不当处罚,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是如何的
    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是否是对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有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造成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3、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因渎职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滥用监管职权的形态下,既可以表现为对明知违法而不予以处罚,导致食品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可以表现为对明知食品企业合法正常进行生产、销售经营,违反规定进行处罚,干扰食品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结语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徇私舞弊犯罪者,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此,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一罪行的存在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必须依法严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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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