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逃税能否认定合同无效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逃税能否认定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当事人有逃逸行为的,如果是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逃逸,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二、哪些是偷税漏税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 如,行为人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如,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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