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他(她) 婚前个人财产 ,因购房 向银行贷款 亦属于他 婚前个人债务 ; 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原本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能办理购房者一人的名字,无需另一方签写“放弃产权”的承诺或协议; 3、购房者清偿银行贷款后,可在房产证增加对方名字,这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赠与。 4、购房者将婚后收入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还贷款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离婚须按婚内还贷款总金额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对方。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