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登记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收养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收养登记的范围。《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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