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爷爷和奶奶是否有探望权? |
释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实现。如果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如果探视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 法律分析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项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也就是说,爷爷奶奶要行使对孙子女的探望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只能通过孩子的父亲行使探望权的时候陪同探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的时候,是可以过诉讼来解决的,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但判决生效后,如果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话,法院是很难直接强制执行的,只能通过对义务人罚款拘留等间接的方式,来迫使他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何争取探视权 (一)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三)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结语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特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行使,其他人无法代替。爷爷奶奶要探望孙子女需要通过孩子的父亲陪同探望。若探视权受到阻碍,可通过诉讼解决,一般会得到支持。然而,判决生效后,若承担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法院难以直接强制执行,只能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迫使其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争取探视权可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判决。法院可中止探视权若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权。若探视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终止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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