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谁 (一)类似原告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 2、被受处罚侵害的受害人; 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 4、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得人; 5、多相对人中的未起诉人。 (二)类似与被告的第三人; 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要求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