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