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中未成年精神病人由父母担任其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兄、姐担任其监护人,其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