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
释义 |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追究方式及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及数量、杀伤性、爆炸性等情况不同,将面临不同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1、触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举报。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进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追究,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携带枪支、弹药等具有杀伤性的数量、携带爆炸装置的数量、携带炸药、发射药等的数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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