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犯罪的未遂和既遂都是故意犯罪过程的形态。同其他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相仿,盗窃罪未遂的成立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第二,尚未达到犯罪既遂,即没有取得对他人财物的非法控制;第三,犯罪未完成即没有非法控制他人财物是盗窃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上述三个条件看似简单,但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却有很大的争议。2、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大致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和取得说等学说。笔者个人认为,由于盗窃犯罪的错综复杂性,上述诸理论各存利弊,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贯彻我国刑法理论中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换言之,应当以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贯彻我国以上刑法理论基础上,结合被害人对所盗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窃取时的客观状况和主观目的是否实现及财物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