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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证审核及领取程序
释义
    (一)送审档案材料包括:
    《职工档案》(须包括招工表或分配表);
    《劳动合同》;
    《单位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文件》一份;
    《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一份;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
    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随档案一起送审,另一份的(存根)部分由企业留存,证明部分交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
    (二)审核程序
    单位经办人员先将《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送失业保险科审核室失业保险专管员审核单位缴费情况,由专管员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专管员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再将档案材料送失业保险科办证室审档。审核合格的档案,审核人员在档案的《招工表》或《分配表》上加盖失业保险业务章;审核不合格的档案,退回给单位。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在《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档案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通知失业职工在5个工作日后的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审核人将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中的失业人员材料录入计算机,并印好《档案审批表》(每人一份),录入完毕后,审核人将《档案审批表》连同《失业人员登记申请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起送失业保险科分管领导或科长审核。
    综上所述可知,失业登记是国家对失业率的统计,也是领取失业救济的必要途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一、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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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