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析公司股权的质押 |
释义 | 【股权抵押的程序】浅析公司股权的质押 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及清理债务时,常常会遇到公司股权出质问题。尽管这一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已有规定,但许多问题仍有待探讨。 一、质押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对质押的概念,目前多数人都同意这样的定义,即“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高等学校文科教材《民法学》对质押概念所下定义内容与上述定义大致相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节,但无笼统的“质押”定义。该章第63条将与上述定义大致相同的定义表述为“动产抵押”这一概念的名下,而对“权利质押”却并为下任何定义。笔者认为,该定义反映了治牙的普通性特征,以适合权利质押。 质押一般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权利的从属性。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一般反映在从合同之中,它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履行的担保,主合同债务消失,质押反映的担保之债亦随之消失。2、转移质物的占有权。质押与抵押的最大不同点在与将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3、质物标的即其内容的特定性。质押的标的只能是法律特定的动产和权利。且质物用来出质受限制的只是该标的可交换的财产权,不包括该标的的所有权或附着于所有权质上的人身权。4、质押人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从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尚有剩余,应退还出质人。 二、公司股权出质的法律依据及内容 公司股权出质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但早先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款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2—116条就有关抵押担保作出严格区分。《意见》中规定可以转移财产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也可以不转移,实际上是涵盖了《担保法》中的抵押和质押两部分,但《民法通则》及《意见》对公司股权的质押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体财产抵押较为普遍。笔者在《担保法》颁布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遇到权利质押问题。 在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这一问题终于得到解决。该法对《民法通则》模糊表达的所谓“财产抵押”明确地区分为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和质押(转移财产或权利凭证占有)两类,并分别以两章加以规定。在质押中又突出地规定了“权利质押”,在“权利质押”这一节中对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了进一步界定,其中第73条第2款便将公司股权作为质物明确下来。 公司股权出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对其内容作些考究是必要的。根据质押的基本理论和特征并结合公司法对有关股权的特殊规定,公司股权的质押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是:1、应将股权凭证移交质权人。所谓股权凭证,在有限责任公司应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在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票;2、出质人在出质期间内不得将股权另行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征得质权人同意。在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质物时,其担保责任延伸及股权转让所得转让金。出质人或者应该用转让金为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应将转让金交给第三人提存,专款专用;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签署质押合同,特别是应协助质权人共同办理好质押登记;4、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5、在主债务灭失时,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作为质物的股权凭证。 (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是:1、有权占有股权凭证。这种占有权及于股权凭证的新版本以及实现股权利益的凭证(如年终兑现股份红利的息票或其他凭证);2、质权人有权收取股权孳息;质权人的权利不仅及于股权本身的市场价值,而且及于股权产生的孳息,如按年度或季度发放的股息、股利。3、质权人享有股权的代位权。股权凭证的发行公司增发股权凭证,或换发面值不同的股权凭证时,质权人享有代位受领权。如发行公司实行清算,有关股权凭证停止流通时,质权人有权以质权为依据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资产;4、质权人有权将质押责任延伸于主债务的违约金、银行利息、赔偿金。出质人提供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时主要针对主债务的本金。但主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正常的银行利息,也可能因主债务人违约而依法应对主债权人(质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支付这些法定债务,债权人(质押人)同样可以为实现其债权处分质物;5、质权人为实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债务期满,又未得到清偿的,有权从处分股权的价金中优先受偿;6、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好股权凭证,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押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质权人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到法定部门登记。 三、股权出质程序及其质权的实现 (一)股权出质的方式 权利出质与动产出质的一个较大的差异就是权利出质的程序中多了一道登记的环节,公司股权的出质也少不了这一必经程序。具体来说有如下几个步骤: 1、确定合法的主客体。出质人既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出质人必须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股东既可以是企业法人,亦可以是自然人或其他社团组织。但公司不得作为本公司股权出质的主体。质权人即债权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社会经济组织。股权出质的客体是股权凭证所代表是非所有权的财产,而不是所有权本身,因此,主债务期满质权人未能受偿时,质权人并不能当然地成为发行股权凭证公司的股东,除非出质人将股权事后折价出让质权人,否则,质权人只能就股权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客体的股权还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股权,否则,不能成为出质客体,例如公司法人股作为质物时,就受到限制,因为法人股通常情况无法自由转让。 2、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股权的名称数量;(4)质押担保的范围;(5)移交股权凭证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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