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份代持存在多种风险,如代持协议无效、身份不被认可、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利益、股权被冻结拍卖、名义股东去世等。实际出资人需谨慎选择代持方,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实际出资人面临的风险包括: 1.股份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第52条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如果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可能无法转正。 3.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名义股东可能擅自转让或质押股份,实际出资人难以控制。这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最严重风险。 4.名义股东因自身原因被法院冻结保全或执行代持股权。 5.名义股东去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的处置将成为一项难题。 6.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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