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定船舶抵押权要不要进行登记 |
释义 | 一、设定船舶抵押权要不要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人抵押船舶,需要签订船舶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二、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网上受理 申请人会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被告知获取相关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特殊程序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发证 (1)不予许可的事项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报单位。 (2)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发给许可决定书或和许可证书。 5、中止 若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6、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明确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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