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2、未解除抵押的房产;3、业主离婚未办理析产登记的房产;4、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5、伪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书进行出售的房屋;6、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7、拖欠相关税费的房产;8、未上市的“央产房”;9、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10、业主死亡,未完成继承手续的房产;11、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人,卖方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的房产;12、卖方无法提供房产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