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离婚彩礼钱的判定与退还: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彩礼钱属于必须支付的财物,非风俗性质的财物属于一般赠与行为。订婚但未登记的彩礼必须退还,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也要退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返还,生活困难要达到当地最低水平。司法实践中,不认定取悦、表露情感、共同消费、礼节性赠与、索取骗财为彩礼。返还时需考虑过错程度,共同财产或嫁妆一般不返还。短期共同生活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 一、离婚彩礼钱如何判 1、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双方感情好的情况下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哪些不能认定为是彩礼 1、司法实践中不认定未彩礼的情形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2、如何理解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3、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5)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6)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结语 离婚彩礼钱的判定需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双方感情关系来决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订婚彩礼需退还,而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一方要求退还需满足生活困难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将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不属于彩礼的情形包括取悦、表露情感、共同消费支付、礼节性赠与和索取财物等。生活困难指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无住处也属于生活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小额礼物和自愿赠与的一般不予返还,返还比例与过错程度相关。未登记但共同生活或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或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导致生活困难的可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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