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立案追查逝世之人的诈骗行为? |
释义 | 根据案情,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法院中止审理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继承人不参加,法院可作出判决并强制执行遗产。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法院终止审理不追究刑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法院可变更被执行人,继承人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法律分析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被告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如果经通知参加诉讼,依法变更被告。如果经通知,其继承人不参加,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被告的遗产。 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法院会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拓展延伸 探索逝者的诈骗行为:追查与法律责任 在法律界,探索逝者的诈骗行为并追查相关责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方面,逝者已经离世,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其诈骗行为。我们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包括保护受害者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追查逝者的财产和遗产,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我们也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涉案人员,他们可能与逝者共谋或从中获利。尽管逝者无法直接受到法律制裁,但通过追究其诈骗行为的相关责任方,我们能够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结语 在法律界,对逝者诈骗行为的追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逝者无法直接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调查逝者的财产和遗产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我们也需要审查是否有其他涉案人员,他们可能与逝者串通或从中获利。尽管逝者无法受到直接的法律制裁,但通过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诈骗行为,我们能够维护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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