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与一般抗辩权不同。不安抗辩权是在双方互为债务人、债权人时,先履行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而提出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