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孩子跟哪一方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家庭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主旨是,人民法院应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要求随其生活时,可以优先考虑一方的情况,如做过绝育手术、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等。父母双方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孩子已经成年超过18周岁还在上学的,父母离婚抚养权问题存在,但是应该征求孩子意见。若是已经独立的则不存在抚养权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离婚后父母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父母离婚时孩子年满18周岁可以选择谁都不跟,未满18周岁需要选择一方生活。 结语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争议。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下应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优先考虑其健康成长,但也要考虑父母的特殊情况。双方父母应协商决定子女的生活安排,同时尊重子女的意见。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后仍需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责任。对于已成年的子女,他们有权选择是否与任何一方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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