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房屋需过户吗? |
释义 | 民法典遗产继承的房子需要过户。继承人需依法进行过户手续,包括法院判决或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将房屋转至继承人名下。若有买卖交易,还需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继承权可能丧失的情况包括故意杀人、为争夺遗产杀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遗嘱、欺诈等。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宽恕或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权不会丧失。受遗赠人若涉及上述行为,将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遗产继承的房子需要过户吗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继承房屋后需要进行过户才能将房屋转入继承人名下,首先要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或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将房屋从被继承人名下变更到继承人名下; 如果要进行买卖交易,还需要将房屋从继承人名下变更至买受人名下,这时才算完整的履行完毕过户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结语 遗产继承房屋需进行过户,根据法院判决或公证文书将房屋转至继承人名下。若进行买卖交易,还需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方视为完整履行过户义务。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可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欺诈、胁迫等行为丧失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相应行为则丧失受遗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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