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法令的视点剖析,假如在诉讼前就很多“曝光”,媒体在接到“新闻后”怎么发表和宣传,是患者及其家族很难操控的,假如在报导中,呈现了法庭没有确定的案子现实的,造出“虚伪宣传和报导的”医疗机构,可能会以“破坏声誉和信誉”为由要求患者及其家族承当法令责任!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族辩解是新闻媒体的“虚伪报导”是要有现实依据的,假如患者及其家族不能够供给的,那么患者及其家族就应当承当“发布虚伪信息”形成医疗机构丢失的危害结果。 这样的曝光和报导,不光,危险是存在的,而且还涉嫌在诉讼前向法官施加压力,影响法官的正确判定。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及项目的规定,因而使该条款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例如,肿瘤病人化疗药物的选择应按国内普通化疗药物的价格进行计算,而不应按进口同类药物计算。另外,继续治疗费的计算之所以重要,还在于该部分费用往往在医疗事故全部赔偿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在湖北“龙凤胎案”终审判决290余万的赔偿额中,后续康复治疗费约占赔偿总额的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