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权是否合法? |
释义 |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收入状况、年龄、家庭背景以及子女的年龄等因素。夫妻离婚后,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法律分析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通常会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收入状况、年龄、家庭背景以及子女的年龄等。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一、抚养权的认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抚养权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基于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对于不能保证子女成长的一方,是可以直接放弃抚养权的。另外对于利于子女成长也可以从抚养方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提供的学习教育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 结语 抚养权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基于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对于不能保证子女成长的一方,是可以直接放弃抚养权的。另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也会考虑夫妻双方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收入状况、年龄、家庭背景以及子女的年龄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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