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军婚需要未婚证明的情况,如何解决? |
释义 | 根据民政部通知,除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导致全国多个省份停开“单身证明”,需要办理未婚证明的人需在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法律分析 一、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9月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截至2015年10月29日,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停开“单身证明”,江西等省份部分城市也不再出具。 二、军婚需要未婚证明怎么办 (一)、未婚证明办理 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包括对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等三种婚姻状况进行证明。 (二)、未婚证明需要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本原件 3.原来离过婚的,应提供《离婚证》 4.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一张一寸照片 结语 未婚证明是证明个人婚姻状况的重要文件。根据民政部的规定,除涉台公证事项和少数国家的公证事项外,全国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如需办理未婚证明,您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并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离婚证(如适用)或配偶死亡证明(如适用),并附上一张一寸照片。请注意及时了解当地具体要求,以便顺利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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