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中被告的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的案由、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等。法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