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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抵押房屋的买卖问题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抵押期间的转让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不受影响,除非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其权益。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分析
    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拓展延伸
    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民法典》中对于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经过合法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应明确约定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以及抵押债权的数额、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抵押权的转让也需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书面形式的转让合同、抵押权的登记变更等程序。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因此,当涉及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要符合法律程序。设立抵押权需合法合同和登记手续,转让抵押权需书面合同和登记变更。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合法有效。在处理抵押权设立与转让问题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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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