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房屋无法开工建设,或者违法建成了房屋,但因为不能提供相关文件而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引起的纠纷。 2.开发商因购房者不交纳费用拒绝其入住开发商因购房者不向其交纳由其代收代缴的房屋公共管理维修基金、契税、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而拒绝在约定的交房时间让购房者入住引起的纠纷。 3.开发商“一房二卖”开发商“一房二卖”,致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引发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