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办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分餐操作的,应当设有专间并配备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冷冻设备等;3、加工场所布局合理,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粗加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功能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制作产生交叉污染。风险提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餐饮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