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房产加名离婚怎样分割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而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婚后房产加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双方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拓展延伸 离婚房产加名怎么分?民法典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零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房产加名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婚姻关系的破裂是人生必经之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离婚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尊重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维护家庭和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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