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制】外国有限合伙中的人数限制 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①美国《有限合伙法》仅对组成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最低人数作以规定,即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而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最高上限则根本不予规定。 ②根据《1907年有限合伙法》的规定,在英国,有限合伙的最高人数不得超过20人,有三种例外:第一,土地勘测员、拍卖商、价格核定人、地产经纪人、地产商以及地产管理人组成的合伙。第二,保险经纪人合伙。第三,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成员商行或者作为伦敦股票交易所的成员商行从事经营的合伙。 2.学者观点 学者程炉和方海珍赞成无上限的规定,主张解除主体人数限制,他们认为,对主体人数的限制不利于筹集资本,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实践中,合伙人数量越多,有限合伙筹集的资本就越多,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就越高。就此问题能否考虑对合伙总人数解禁的基础上,立法重点偏向于强调普通合伙人的个数在总合伙人数中的比例要求 3.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有上限一说。认为关于限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规定正是基于对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维持,虽然对人数的限制在客观上确实不利于筹集资本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但是从维护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利益的公平上来看是有积极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