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
释义 | 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系因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可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其中,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叫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项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为则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这种一方享有侵权,另一方负担相应债务的债之关系,叫作狭义债的关系。多数狭义债的关系,即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概括法律关系,称为广义债的关系。 一、债的种类有哪些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二、债的主体是什么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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