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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窝藏赃物罪刑罚如何计算
释义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与其他犯罪人事前通谋,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所藏的对象不同。该罪的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而其客体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
    法律分析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共同犯罪中负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有共谋,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二而本罪的行为人虽然明知子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没有与其他犯罪人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与其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即按照分工不同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话,就应对其按共同犯罪论处。
    2、本罪中的窝藏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窝藏行为的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表现为一个“藏”字。但二者所藏的对象各不相同:本罪中的“窝藏”所藏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窝藏、包庇罪中的“窝藏”,所藏的是犯罪人。
    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窝藏赃物。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2)转移赃物。这里的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3)收购赃物。这里的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
    客体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客体是赃物。这里的赃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赃物。
    结语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事前通谋,而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所藏对象的不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形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赃物。赃物是本罪的客体,指从犯罪中获得的财物。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九节辨认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节技术侦查第二百六十五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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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