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户离婚房产是否属于赠与?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房产非共同财产,过户属于赠与;若一部分为共同财产,则赠与拥有部分;离婚时购买对方或全部拥有的部分不属于赠与。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需通过法律程序完成。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以及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 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 1、当房产不属于共同夫妻财产时,拥有者将房产过户给对方的行为就属于赠与。 2、当房产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此时就属于赠与拥有的那部分。 3、当离婚时,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一方用钱购买另一方拥有或者全部拥有的部分,而过户的行为就不属于赠与。 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完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此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属于赠与。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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