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夫妻分居期间,财产的性质与离婚时的分配方法 |
释义 | 本文主要讨论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的认定及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问题。案例中,陆某与车某在2002年结婚,2007年分居,并提出离婚诉讼。文章将探讨在分居期间,陆某所得财产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在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的分配。 法律分析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性质如何认定离婚时如何分配 案情 陆某(女)与车某(男)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6月育有一女,开始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从2007年3月开始,双方分居,陆某随即外出打工。2007年9月,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车某离婚。 拓展延伸 财产分割原则及在夫妻分居期间的适用 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涉及一系列财产分割原则的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通常由以下因素决定:婚姻登记时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的劳动贡献等。对于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通常会考虑夫妻是否保持经济独立性、财产来源及财产管理方式等因素。在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通常依据财产分割原则,如公平原则、婚姻期间劳动贡献原则等。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了解财产分割原则的适用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财产的公正分配。 结语 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是离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性质的认定会考虑婚姻登记时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双方的劳动贡献等因素。在离婚时,财产的公平分配是依据财产分割原则,如公平原则、劳动贡献原则等。因此,在处理夫妻分居期间财产问题时,了解财产分割原则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财产的公正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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