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外资企业减少投资额和注册资本程序是怎么样的 (1)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答复; (2)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关初步答复之日起内,通知债权人,并于规定期限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日内,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企业经公告后,向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在报纸上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由审批机关审查批准或不批准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需报材料 初审需报: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的董事会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签署的对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4)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5)营业执照副本。 复审需报: (1)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