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经分居两年,但双方仍然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释义 |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无效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可帮助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律分析 既然分居那么长的时间在法院上是属于离婚事实的如果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起诉的一般的话只要是有分居在两年的证据都是会同意的。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结语 诉讼外调解是夫妻离婚的一种方式,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在解决婚姻纠纷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双方矛盾的实际情况,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诉讼外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将根据此法定理由判决离婚。因此,诉讼外调解既能有效防止轻率离婚,又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维护了夫妻关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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