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个体户还是集体经济组织? |
释义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是农村生产互助组织的一种形式。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包括成员人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和成员出资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属于个体户也不是公司,属于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非盈利性企业。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是人民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它是民营非盈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企业,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是农村生产互助组织的较低级形式。它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包括具备符合规定的成员、章程、组织机构、名称和住所,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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