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事调解有哪些技巧 用心&释法 庭审前,用心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的基础环节。 对案件的调解,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需要法官将当事人的具体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诠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白其诉讼请求或其答辩意见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法律不能支持其请求的原因,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解决的方式,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 每收到一起 民事纠纷 案件,首先学会仔细地阅卷,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案件当事人在庭审前打电话或前来询问案件情况时,我会特别注意通过交谈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态度,进而判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在确认案件有调解可能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便开始展开庭前调解工作。 用巧&明理 在调解过程中,灵活掌握多种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不同案件的调解和不同当事人的接触,积累一些典型的案例和调解技巧,并将其灵活运用到不同的案件中。例如,在 离婚 诉讼中的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果过错方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一般不准予离婚。应在庭审中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指出过错方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过错方积极改正;对于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离婚,而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并积极承认错误,保证悔过的,要求过错方写出 保证书 的情形下,劝导原告从家庭、孩子的角度考虑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从而促使离婚案件调解和好。 用情&弘_ 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用真情感动当事人,是调解工作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练准确,从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判断其情感变化,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将真情融入到调解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感动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 在审理一起二位七旬老人要求儿子支付 赡养费 的案件中,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虽然本案可以缺席审理,但通过交谈,了解到多年前儿子与二老发生家庭矛盾后,与妻子孩子一起离家在另一村居住,虽然两村相隔不远,但双方已近十年没有见面,现在二位老人要求被告支付 赡养 费不是主要目的,而是想在临终前见儿子一面。 于是,调解人员与被告所在村委会人员联系,了解被告现在的生活情况,随后到被告家中与其进行详谈,告知其父母现在的生活、身体情况以及迫切想与其相见的心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反复的劝说,被告终于出席了庭审并与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两位老人泪流满面,儿子也深深地表达了对父母的歉意。当时那一幕的感动场景至今还经常在调解人员脑海中浮现,也成为调解人员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和调解工作的无限热情的动力源泉。 法律客观: 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