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能发回几次 |
释义 | 刑事案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是对于其他应发回重审的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一、刑事再审手续启动条件如下: 1、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诉; 2、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要进行再审,人民法院院长如果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二、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有: 1、有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2、原证据依法应排除,主要证据有矛盾; 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4、原审违反诉讼程序;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的,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其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充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自行决定要进行再审,人民法院院长如果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一、二审终审裁定还能上诉吗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三种。 (一)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由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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