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要怎么办 |
释义 | 对征地安置补偿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直到补偿达成合意后签订征地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协议买卖纠纷法院受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有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是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不常决定属于政府的行政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 二、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或者不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三、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比如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四、进行征地补偿裁决。也就是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大部分的拆迁协议有效吗 因拆迁协议引发的纠纷,提起行政诉讼有时效,时效为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