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管辖的规定 |
释义 |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规定及诉讼费用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规定另行适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代位权管辖的规定 关于代位权管辖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代为权诉讼时效是被侵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关于代位权管辖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应当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诉讼时效为被侵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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