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土地证和房产证合2为一时,可以改名字吗? |
释义 | 可以改名的,直接过户就可以。如果全部是农业户口,先到公证处办理分家析产约公证(公证费500元),然后凭公证书到行政中心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在办房产证时,新的房产登记条例有规定,必须提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如何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县政府讨论批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的宅基地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农村的宅基地都有哪些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多宅”合法情况: 1.继承: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2.买卖:在同一个村集体内进行宅基地合法买卖,注意签订购买合同和产权的过户,在没有分户之前的一户多宅也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3.政策原因: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迁回农村需要宅基地。 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就是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延伸内容】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且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限制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限制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体居住功能的结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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