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数份遗嘱的,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上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规定: (1)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不存在抵触的,数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的; (2)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会存在抵触的,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一、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 二、存在多个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处理: 1、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2、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3、当发生继承关系时,一方以遗嘱没公证为由提出异议的,并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