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将公房进行买卖交易? |
释义 | 公房买卖需满足国家批准、产权证验证、价格评估等条件。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可以买卖,但需经过交易审核和所有权登记。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不宜买卖,需单位同意。 法律分析 公房是否可以买卖,需根据以下情况决定: 1、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都可以买卖,具体如下: (1)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须获得国家的批准; (2)要验证原产权人是否有产权证,验证房改房的产权证是否可靠,是否被用于抵押、典当; (3)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 (4)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5)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6)公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应该是符合公房买卖的前提条件,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7)一般来说,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都可以买卖; 2、军产、院产、校产的公房一般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这些单位一般被列为特殊单位,可能不宜有外人入住,这种公房在单位没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资格,也就不可能买卖。 拓展延伸 公房交易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公房交易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房交易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程序。首先,购买公房的人必须符合购房资格要求,如居住年限、户籍等方面的限制。其次,公房交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包括产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手续。此外,公房交易还受到价格限制和政策限制,如限价、限购等。违反公房交易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因此,购买和出售公房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结语 公房交易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程序,包括购房资格要求、审批备案、价格限制等。违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购买和出售公房前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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